小勞向前行-高雄市政府勞工局> 【休息日】與【例假日】的差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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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日」出勤,請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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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36條例假日、第37條國定假日、指定應放假日、第38條特別休假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
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24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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