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合最新修正發布施行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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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3年1月1日起,外籍移工(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)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、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,移民署即核發其含►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!
⭕外籍移工可持憑多次入國,與其他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相同喔
那如果我還沒換發新證呢
如有出國後再入國需求,依規定仍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!
如無出國需求,可以等到之後申請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時,再一併換發新證!
移民署「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」https://gov.tw/hr8
另提醒經勞動部許可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,因其身分別及居留事由非屬外籍移工,不適用上面系統,請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書面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