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性別平等工作法】於113年3月8日修法上路囉
【性別平等工作法】於113年3月8日修法上路囉
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,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違反者,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上述規定將在〝113年3日8日〞開始施行,請各事業單位注意,將申訴管道張貼在工作場所。
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、申訴管道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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